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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作如下批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批改为:“国度尝试审计监督造度。对峙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辅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系统。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设立审计机关。”
二、将第四条批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该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汇报。审计工作汇报该当汇报审计机关对预算执杏注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出入的审计情况,沉点汇报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依照有关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汇报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对审计工作汇报作出决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该当将审计工作汇报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置了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
三、将第十一条批改为:“审计机关推广职责所必须的经费,该当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四、增长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审计机关该当建设信想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风格求实、敢于担任、清正清廉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行列。
“审计机关该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司法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该当依法接受监督。”
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长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凭据工作必要,能够礼聘拥有与审计事项有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六、增长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推广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过问、插手被审计单元及其有关单元的正常出产经营和治理活动。”
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批改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度奥秘、工作奥秘、贸易奥秘、幼我隐衷和幼我信息,该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犯法提供。”
八、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归并,作为第二十二条,批改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本钱占控股职位或者主导职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政出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遇有涉及国度财政金融沉大利益情景,为守护国度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核准,审计署能够对前款划定以表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批改为:“审计机关对当局投资和以当局投资为主的建设项主张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度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沉大公共工程项主张资金治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批改为:“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当部门门治理的和其他单元受当局委托治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政出入,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增长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凭据经核准的审计项目打算铺排,审计机关能够对被审计单元贯彻落实国度沉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增长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能够对被审计单元依法该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能够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十三、增长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审计机关推广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该当实时向本级人民当局汇报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元传递。”
十四、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一款批改为:“审计机关凭据被审计单元的财政、财政从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领域。”
将第三款批改为:“上级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领域内的审计事项,能够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划定的审计事项不得进行授权;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领域内的沉大审计事项,能够直接进行审计,但是该当预防不用要的沉复审计。”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批改为:“被审计单元该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辅导,依照国度有关划定成立健全内部审计造度。
“审计机关该当对被审计单元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
十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批改为:“审计机关有官僚求被审计单元依照审计机关的划定提供财政、管帐资料以及与财政出入、财政出入有关的业务、治理等资料,蕴含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元不得回绝、迟延、谎报。
“被审计单元掌管人该当对本单元提供资料的实时性、真实性和齐全性掌管。
“审计机关对获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必要向被审计单元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元该当予以共同。”
十七、增长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国度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该当依照划定向审计机关盛开。
“审计机关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获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可能满足必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元沉复提供。”
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批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查抄被审计单元的财政、管帐资料以及与财政出入、财政出入有关的业务、治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查抄被审计单元信息系统的安全性、靠得住性、经济性,被审计单元不得回绝。”
十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将第三款批改为:“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元违反国度划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元、幼我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审计机关重要掌管人核准,有权查问有关单元、幼我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存款。”
二十、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将第一款批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元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管帐资料以及与财政出入、财政出入有关的业务、治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有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度划定获得的资产。”
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将第二款批改为:“审计机关传递或者颁布审计了局,该当守旧国度奥秘、工作奥秘、贸易奥秘、幼我隐衷和幼我信息,遵守司法、行政律例和国务院的有关划定。”
二十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批改为:“审计机关推广审计监督职责,能够提请公安、财政、天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税务、市场监督治理等机关予以协助。有关机关该当依法予以共同。”
二十三、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将第一款批改为:“审计机关凭据经核准的审计项目打算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该当在执行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元投递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审计机关掌管人核准,能够直接持审计通知书执行审计。”
二十四、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批改为:“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政、管帐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查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元和幼我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获得证明资料。
“向有关单元和幼我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该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二十五、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五条,批改为:“审计机关依照审计署划定的法式对审计组的审计汇报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元对审计组的审计汇报提出的定见一并钻研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汇报。对违反国度划定的财政出入、财政出入行为,依法该当赐与处置、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权柄领域内作出审计决定;必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元处置、处罚的,审计机关该当依法移送。
“审计机关该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汇报和审计决定投递被审计单元和有关主管机关、单元,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投递之日起生效。”
二十六、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七条,批改为:“被审计单元违反本律例定,回绝、迟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齐全的,或者回绝、故障查抄、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更正,能够传递品评,赐与忠告;拒不更正的,依法查究司法责任。”
二十七、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八条,批改为:“被审计单元违反本律例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管帐资料以及与财政出入、财政出入有关的业务、治理等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有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度划定获得的资产,审计机关以为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该当赐与处罚的,该当向被审计单元提出处置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元处置,有关机关、单元该当将处置了局书面奉告审计机关;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增长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元该当依照规按功夫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汇报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当局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元汇报,并依照划定向社会颁布。
“各级人民当局和有关主管机关、单元该当督促被审计单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该当对被审计单元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查抄。
“审计了局以及整改情况该当作为查核、任免、赏罚辅导干部和造订政策、美满造度的沉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查究司法责任。”
二十九、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批改为:“被审计单元的财政出入、财政出入违反国度划定,审计机关以为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该当赐与处罚的,该当向被审计单元提出处置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元处置,有关机关、单元该当将处置了局书面奉告审计机关。”
三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八条,批改为:“辅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天然资源资产离职审计,遵循本法和国度有关划定执行。”
三十一、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批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列审计工作的划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凭据本法造订。
“审计机关和军队审计机构该当成立健全合作共同机造,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对涉及军地经济事项执行结合审计。”
三十二、将第十七条中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出入情况”批改为“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出入情况”;将第三十条中的“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第四十条中的“被审计对象”批改为“被审计单元”;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主管部门”批改为“主管机关、单元”;将第三十五条中的“有权处置的机关”批改为“有权处置的机关、单元”;将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中的“管帐造度”批改为“财政、管帐造度”;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被审计单元上缴”批改为“被审计单元缴纳”,“将了局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批改为“将处置了局书面奉告审计机关”;将第五十二条中的“泄露”批改为“泄露、向他人犯法提供”,“国度奥秘、贸易奥秘”批改为“国度奥秘、工作奥秘、贸易奥秘、幼我隐衷和幼我信息”。
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凭据本决定作相应批改并对条文挨次作相应调整,沉新颁布。